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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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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官: 期貨交易不靠機率,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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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6 21:28 編輯

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3 款及第56條第1 項所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之「地下期貨」,與前述「臺股期貨指      數」或「股票期貨指數」等合法期貨相較,固均含有高度射倖性,且固均以指數變化決定輸贏、依數字變化決算勝      敗,而未有實物交易。但期貨交易所開設臺指期貨交易之目的,在於提供市場參與者預測未來經濟發展趨勢,而能預作避險或套利,參與者之交易動機或為避險、投機、套      利等,但看多或看空乃繫於參與者對未來展望之評估,其勝敗縱不可否認或帶有些許運氣成分,但究其實並不純然依靠機率,是不能與純粹擲骰之射倖賭博等同視之。3.況地下期貨如吸納合法期貨市場資金,不但易於影響合法期貨之正常交易,使合法期貨之市場規模萎縮,而減少政府對合法期貨交易之稅收,更可能因地下期貨操盤者為自      己之大量空單或多單,而試圖影響現貨指數價格,進而導致股市異常暴漲暴跌。此與賭博罪重在維護社會善良風氣,二者保護法益顯然不同。是此等地下期貨自不能以賭博罪論擬替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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