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6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所有權為他物權之泉源!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1 11:4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1 11: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


所有權者,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於標的物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而具有彈性及永久性之物權,得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並為他物權之泉源。系爭不動產原為上訴人所有,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對於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包括使用益權能及擔保權能,系爭不動產於上訴人與邱献樹簽訂系爭契約後,因上訴人仍保有其使用權能,故由上訴人使用收益;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邱献樹所有,供邱献樹以系爭不動產作為借款之擔保,為板信銀行設定抵押權向板信銀行借款,乃為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之擔保權能提供予邱献樹,則邱献樹受有以系爭不動產為抵押物之利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2-11 11:49:14 | 只看該作者
邱献樹受有以系爭房地為抵押物之利益,系爭契約存續期間,邱献樹必須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第4款約定按月給付上訴人30萬元之信託收益。系爭契約終止後,依約邱献樹本應向板信銀行清償全部借款後由板信銀行塗銷抵押權,並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然邱献樹及被上訴人並未為之,仍受有以系爭房地為抵押物之利益(利益原形),即繼續使用系爭貸款(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取得),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上訴人受有無法運用同一擔保權能之損害,邱献樹及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終止後受有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其利益。此項以系爭不動產為抵押物之利益,上訴人與邱献樹以系爭契約約定為每月30萬元,故此項利益應評價為每月30萬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3:54 , Processed in 0.02121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