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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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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7 22:20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      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民法第184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      、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民法第483 條之1 著有規定;又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      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 條      本文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可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      目的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及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      ,故民法第483 條之1 、職業安全衛生法均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勞工安全衛生法係保護      他人之法律,倘有違反該法情事,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規定,推定其有過失(參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839 號      裁判意旨)。再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      之安全衛生措施: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      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2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      該規定為保護勞工操作機器設備之安全而定,自屬保護他      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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