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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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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8條及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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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8 22:21: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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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18 22:2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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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代理權或訴訟代理權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條、第75條規定即明。又補正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欠缺之時期,法律未設任何限制,不因其在何審級補正而有所影響。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乂迪生公司不法侵害培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廖本昌為其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培生公司法定代理權及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已合法補正,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罹於時效,因而就此部分為乂迪生公司等2人不利之判決,命乂迪生公司等2人連帶給付180萬元本息,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乂迪生公司等2人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或贅述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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