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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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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後的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可否主張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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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6 22:25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251%2c20240403%2c1


按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係屬買賣之一種,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或得標人為買受人。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惟在未交付以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已取得所有權而有異。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及系爭土地原所有人為陳春福,系爭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之事實,為原審所是認。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拍定系爭土地,於109年5月22日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系爭土地有系爭地上物坐落其上,系爭地上物為陳春福原始起造而為其所有,倘陳春福未交付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而仍繼續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能否謂其為無權占有?非無再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見及此,逕認自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日起,陳春福即無權占有,而為其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陳春福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則原審判命陳春福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同屬無可維持,應併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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