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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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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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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22 20:5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9%2c20240322%2c1


辦理系爭房地贈與及委任被上訴人管理其財產及生活醫療照護等事務公證時,公證人曾向其提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勘驗筆錄,原審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141頁至第144頁公證書),其隨後與被上訴人委任地政士於110年2月20日申請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一第243頁至第290頁登記資料),卻又於110年2月20日由臧意周陪同至花蓮地政事務所,以系爭房地權狀無法尋獲滅失為由申請書狀補給(見本院卷二第45頁權利書狀滅失切結書、第47頁書狀補給申請書),經被上訴人於110年2月24日以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為其保管中,對前揭申請書狀補給登記聲明異議,花蓮地政事務所駁回上訴人補發權狀申請(見本院卷二第119頁、第121頁)後,再於110年3月2日委任律師向花蓮地政事務所提出「立異議書人陳碧戀已委請簡燦賢律師,提起訴訟向本人之女兒臧意如,返還本人所有花蓮市○○○街000號O樓之O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並主張本人所有關於上揭不動產產權之保障。……日前若有任何向貴事務所為該房屋、土地之異動、處分均非出於其本人之本意。煩請若真有任何異動、處分之申請,請貴所予以撤銷,以免損及本人之權益」內容之異議書,花蓮地政事務所因此駁回系爭房地贈與移轉申請(見本院卷一第279頁異議書、第287頁花蓮地政事務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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