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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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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8 20: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保險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惟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交通事故照片及監視器畫面(見偵字卷第28、34至44頁),顯示吳玉霜所駕駛車輛和侯林雪子騎乘機車均為同向直行車,吳玉霜行駛於內側車道,侯林雪子在兩線車道中間,外側車道停有公車,吳玉霜所駕駛車輛右車門有白色刮痕等情,至多僅可認定兩車有發生擦撞,尚無從逕認定吳玉霜具有過失。且上開監視器畫面(見偵字卷第44頁)顯示吳玉霜所駕駛車輛於系爭車禍前係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上,又觀吳玉霜所駕駛車輛於系爭車禍後亦係停止在內側車道之停止線與斑馬線之間,車頭及車輪均朝向前方,未見無轉彎之跡象(見偵字卷第34至36頁),況果若吳玉霜所駕車輛係右轉而影響侯林雪子直行之路權,則其所駕車輛之車體應會是凹陷之撞痕,而非現況之刮痕;若吳玉霜所駕車輛係左轉,則其所駕車輛與侯林雪子機車之行徑路線無交會可能,由此堪認吳玉霜的車輛是直行車,並非轉彎車,本件即非上訴人所臆測之吳玉霜之轉彎車撞擊侯林雪子機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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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4-8 20:29:19 | 只看該作者
上訴人復稱依吳玉霜所駕駛車輛右車門之白色刮痕形態,及參監視器僅照到吳玉霜汽車在停等紅燈,未照到侯林雪子之機車等情,可推斷侯林雪子之機車是在吳玉霜汽車之前方,且侯林雪子機車甚至可能是在機車停等區,故吳玉霜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之過失云云。惟因監視器未照到侯林雪子機車動態,兩車相對行駛動態不明,吳玉霜所駕駛車輛右車門之白色刮痕至多僅可認定兩車有發生擦撞,尚無從據以推論侯林雪子之機車於系爭車禍發生前是在吳玉霜汽車之前方。況若吳玉霜所駕駛汽車在侯林雪子之機車之後,則兩車應係發生追撞,該汽車碰撞點應在車前,而非右側。上訴人上開主張,仍屬臆測之詞,難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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