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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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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之真正與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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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4 12: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承諾書,雖經上訴人否認為真正,惟經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將之與甲○○書寫之收據、申請書等多紙筆跡,以筆跡特徵比對之方式鑑定認二者為特徵相符之簽名筆跡,有該院112年9月1日鑑定研究報告書可稽,堪認系爭承諾書上「甲○○」之簽名為真正。參以證人江明源於原審證稱:伊在重劃後去找甲○○,甲○○表示重劃後土地分配在何處還不清楚,要我再等等。重劃分配後伊再去找甲○○,甲○○表示不願按承諾書履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42頁),甲○○對此部分證述亦無異議(見原審卷第444、462至464頁),堪信為真正,則系爭承諾書若非甲○○親簽,於江明源要求履行時,甲○○未曾爭執遭人偽造,反以上詞推託,顯不合常理。本院綜合上情,認甲○○確有於系爭承諾書上簽名並受其拘束之意,至其動機為何,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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