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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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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返還直接用民法179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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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基上所述,系爭房地既係上訴人先後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且上訴人業於111年4月29日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上訴人終止借名登記(見原審卷第16、163頁),則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所有,自屬有據。又上訴人擇一依民法第179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返還請求權,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其所有,本院已依民法179條規定判准其請求,則其另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部分,自無庸再予審酌,附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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