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8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提出時效之抗辯j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30 23:30: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12台上 1782


債權人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以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使債權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次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定消滅時效之效力,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如於時效完成後提出時效之抗辯,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應歸於消滅。查原審認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會計及出納,於任職期間攜其子女薛志鵬等3人參加被上訴人之安親班及學科補習班,未於帳冊記載該3人之學費,被上訴人因而短收學費47萬8800元等情,似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有該學費請求權存在。而上訴人於原審辯稱:被上訴人因向薛志鵬等3人提供補習服務對上訴人所生學費請求權,具有商人提供商品之性質,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見原審卷第289頁),倘屬可採,被上訴人之上開學費請求權,即因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而消滅,其就此部分是否受有損害,而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即滋疑義。則上訴人上開抗辯攸關被上訴人就此得否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對上訴人請求賠償之認定,自待釐清。原審未遑究明,竟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不因被上訴人之學費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受影響云云,遽命其給付47萬8800元本息,於法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4:01 , Processed in 0.0234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