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75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第232條第2項規定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6-4 21:10: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4 21:4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2號



又上開上訴人應負責任範圍,性質係共同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得向他共同保證人求償之範圍,與民法第232條第2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中之利息,性質上並不相同,應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職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所請求晉群公司分擔額500萬8532元中,有8532元之性質為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就此部分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云云,要難憑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04:03 , Processed in 0.02038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