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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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探視權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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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5 21:5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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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5 22:0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35 號民事判決

經查,上訴人係乙○○之子,乙○○與丙○○於105年2月25日協議離婚(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時,上訴人年僅5月餘,尚未成年,揆諸上開規定,乙○○對上訴人負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上訴人主張其對乙○○有扶養費債權,即非無憑。其次,系爭協議書約定:「……(乙○○)若2期不付(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男方(即乙○○)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即上訴人)扶養費,且『喪失探視權』」(見本院卷第47頁),乃約定乙○○如有2期未給付扶養費,願拋棄期限利益,縱有約定乙○○因此喪失探視權,充其量僅生乙○○得否拋棄其基於與上訴人間身分關係所生之會面交往權之問題,尚難據此反認系爭協議書關於扶養費之約定係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甲○○辯稱:系爭協議書係以私法契約剝奪乙○○探視上訴人之權利,違反公序良俗及親情倫理,上訴人因此取得之扶養費債權應為無效云云,難謂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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