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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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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634號在最高法院2608號中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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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3-3-9 07:56: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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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9 08:06 編輯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68 號刑事判決


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
      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之規範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
      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
      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
      ,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
      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
      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
      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
      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
      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自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634 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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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9 07:58:05 | 只看該作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本
      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
      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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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9 07:58:55 | 只看該作者
而於97年6 月27日修正發布之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 條第1 項則規定:「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
      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
      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
      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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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9 08:02:59 | 只看該作者
是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所謂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
      均係採許可制,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又該營業
      所為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而
      關於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
      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期貨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
      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
      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
      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期貨之優點,
      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
      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
      介,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期貨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
      1 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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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9 08:03:47 | 只看該作者
另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
      來預測價格的趨勢與決定投資的策略。而技術分析軟體提
      供此一交易規則功能,並可做為軟體使用者之交易決策參
      考時,不問該軟體使用者是否依此做成投資決策,即已非
      屬一般性資料之整理,應認屬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而作
      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之策略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63條第1 項、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所規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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