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善意投資人(善意取得人或善意從事相反買賣股票之人)認定?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0-4 06:56: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395 號民事判決


末查,依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第 155
條第3項、第157條之1第3項規定,以善意取得人或善意從事相反
買賣股票之人始得請求賠償。查陳文南等2 人雖為維持富味鄉公
司股價而公告系爭不實訊息,然已於102年10月24日上午9時53分
公告系爭更正訊息,另蔡明財係於同年月24日上午9時9分至17分
間出售股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若此,陳月春等64人是否係於
蔡明財出售股票後,始買進股票,渠等買進系爭股票時,是否知
悉系爭更正訊息,攸關渠等是否為善意投資人,而得請求蔡明財
、富味鄉公司等3 人賠償,自應究明。原審就此胥未審認,徒以
系爭更正訊息於102 年10月24日發佈,蔡明財亦於該日出售股票
,即認富味鄉公司等3 人、蔡明財應對陳月春等64人負賠償責任
,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
予廢棄,非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0:16 , Processed in 0.01975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