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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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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沖銷704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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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16: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684 號民事判決


系爭受託契約修訂後第17條第2項約定即時沖銷,超出風險預告書暨同意書第1條約定所預告之風險,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6日未給予陳宣寰補足保證金時間,逕於系爭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 後10餘分鐘內,強制沖銷系爭帳戶未平倉之選擇權7044口,致陳宣寰因而虧損203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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