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高院怎麼看期交所2750號函的內容?

[複製鏈接]

547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0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20 14:56: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20 15: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陳宣寰又抗辯:受託契約第12條關於強制平倉約定,係被
      上訴人片面以附合契約加重其責任,有顯失公平情形,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融消保法)第7 條第1 項、第
      2 項、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應屬無效云云。然期貨交
      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
      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
      為沖銷作業: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
      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 )。2.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
      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等語,有期交所106 年4
      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 號函可參(見原審卷第33
      1 頁至第332 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1 22:32 , Processed in 0.02215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