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協議的存在就沒有176、179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0-30 06:54: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0-30 07:3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且當時兩造為夫妻關係,  被上訴人亦奉派駐國外,就投保一事交由上訴人處理,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尚屬合理。而本件上訴人主張投保系爭保單時係因「兩造為夫妻關係」、「受益人為上訴人 」始替被上訴人支付首期保費,而兩造婚姻關係結束後,上開原因已不存在,且系爭保單已遭被上訴人解約並領取解約金,是被上訴人受有首期保費之不當得利云云。然兩造對於首期保費協議由上訴人繳納一事並不爭執,該協議於未經撤銷前仍有效存在,不因兩造婚姻關係結束而失其效力,是上訴人主張兩造離婚後,夫妻關係消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有首期保費且無法律上之原因,應非可採


查兩造係於94      年間,協議由上訴人繳納首期保險費287,681 元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職是,上訴人繳納首期保費系基於兩造間之協議,難認上訴人主客觀上有何基於無因管理之意思為被上訴人管理事務,是上訴人主張基於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首      期保費287,681 元,亦屬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7 02:29 , Processed in 0.02192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