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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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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07/139: 代位、爭點效、通謀、借名,不當得利,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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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6-10 13:42: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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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10 13:44 編輯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6Ih%2bUBaOacrGx8%3d

甲借名給乙、乙贈與轉給丙,丙再以550萬轉給丁 (包括丙抵押的360萬)

丙和丁有無民法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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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6-10 13:44:04 | 只看該作者
林子鈞等人則以:王毓榮前對曾月雪、林子鈞訴請移轉系爭房地
所有權登記【案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9年度重
訴字第225 號,下稱第225 號事件】,經判決敗訴確定,本件訴
訟標的為該事件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王毓榮起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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