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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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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長的案子拖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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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11 18:12: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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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11 18:13 編輯

台鳳炒股「案外案」至今未落幕,花蓮縣長傅崐萁因涉證券交易法出庭,高等法院更三審下午再行準備程序。對於案件纏訟17年,傅崐萁批評檢方「起訴的基礎是多麼荒唐」,才會延宕至今,還呼籲國人應監督基層檢察系統。
另,身為榮亮公司實際負責人的傅崐萁,在公司向理想大地渡假飯店購地轉售案中,隱瞞自己在交易中的角色,逃漏稅高達9千餘萬元,上周五花蓮地檢署依偽證、稅捐稽徵法等罪嫌起訴傅及榮亮的名義負責人鮑廣廷等人。傅自稱這是「司法恐怖、綠色戒嚴」,花檢則指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起訴。

傅崐萁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司法是社會最後一道公義的防線,但他獲不起訴的案子可以在3天內起訴,可以想見起訴的基礎是否堅實,是不是造成另一個冤案的開始。傅也向蔡英文喊話,質疑她的司改要把台灣的司法改成什麼樣子?如果台灣的司法尚且對一個縣市首長「把6年不起訴的案子3天起訴」,司法如何做基層百姓的依靠。

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20年前擬在屏東推「龍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評估土地、興建房屋出售後,總銷售金額高達1403億,公司希望藉利多消息炒高股票。黃宗宏找當時的股市名人黃任中(已歿)等人合作,籌集12億多元,在利多消息公告前,以人頭大量買進股票,等消息公告、股票上漲後出脫;台鳳當時的股價從每股70多元一路飆漲至250多元。檢方調查黃的資金,衍生出傅崐萁等人炒作其他家公司股票。

高院更二審認為黃宗宏不思好好經營台鳳業務,卻找作手炒作股票,股票漲到250多元後一路下跌,投資大眾損失慘重,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黃4年徒刑。黃不服上訴,2015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但高院的判決中,關於傅崐萁(1997、1998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馬忠芳(黃龍公司總經理)、林家榛(營業員,代傅崐萁出面向黃任中借款)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傅崐萁被控當年向黃任中借款,以相對成交等方式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危害證券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一審時,傅崐萁被認定違法炒股、洗錢,被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併科新台幣3500萬元罰金。高院二審時,傅被依證交法處4年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元。到了高院更二審,又減為3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侵害傅的訴訟防禦權,傅涉及華隆案的部分也漏而未判,撤銷傅的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今開庭時,傅的律師林永頌希望能調出凱聚1994年至1999年間的金融帳戶資料,陳峰富律師則希望法官給段時間整理,因銀行、證券商歷經合併,黃任中提供的帳戶又多,「亂成一團」。

法官質疑,黃任中曾說丙種墊款每天都要結算,應該不可能供多人使用,保證金不足馬上要追補。「也是啦!」但陳抱怨檢方起訴書附表有很多瑕疵,例如相對成交,數量卻為零,相對成交買賣交易人還是空白。陳說,股價的波動有時是自然的,這種變動不能認定是有人影響股價。陳批評,起訴書上連名字都沒有的交對成交,「還賴到我們傅崐萁身上」。

陳峰富主張證交法第155條修訂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和兩公約的普世價值規範,要證明有罪應該是檢察官的職責,基於公平法院,法院無接續檢方應盡之責任調查證據。

傅今天在法庭上未表示意見,全由律師代答。法官諭知候核辦。

2017-10-11 17:1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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