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3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約金未超過買方給付的價金,則全數承認

[複製鏈接]

5484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23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9 10:12: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9 10:24 編輯

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第4 項前段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第5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次按內政部於99年8 月16日修正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點第1 款規定:「賣方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      解除本契約。」,第3 款規定:「買方依第1 款或第2 款      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金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百分之ˍ(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 繳價金者,則以已繳價金為限。」。經查,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第26條第1 項、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第9 條分別約定,按「房屋總價金」及「土地總價金」15%計算違約金,顯然未將上開內政部法規命令第24點第1 款關於按「房地總價」計算違約金之規定,記載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則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 項規定,上開內政部法規命令所      示應記載事項即按「房地總價」計算違約金之規定,仍構成系爭契約之內容。從而原告主張系爭違約金應按房地總      價計算等語,即屬有據,被告抗辯應以房屋價金計算,殊不足採。是系爭房地總價金15%計算,被告總瑩公司或楊碧玲應給付之違約金為32萬2,500 元(計算式:2,150,00      0 ×15% =322,500 ),亦未逾原告已繳價金141 萬400元,原告主張被告總瑩公司及楊碧玲應給付違約金32萬2,500 元,自屬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37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6 19:58 , Processed in 0.02495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