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2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動產經紀人解說的對象非委託人而是相對人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24 16:08: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24 19:4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次按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壹點第1條第6項第4款規定:「壹、應記載事項...一、土地(素地)...(六)重要交易條件: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1)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等。...」。依上述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為解說,解說對象並非「委託人」;且應記載之稅費項目列舉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並無房地合一稅;上訴人據此等規定,主張鼎睿公司及張宜羚有告知或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義務,已非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37 , Processed in 0.02183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