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5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自難認有何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情事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9 07:45:1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新北 110重訴 289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信託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信託契約之信託主要條款係約定:「信託目的:由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買賣、出租、設定負擔、信託資金財產控管。」、「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受託人依本契約管理、運用、處分、買賣、出租、設定負擔、信託資金財產控管,及一切有關不動產登記事項。」、「其他約定事項:……3.受託人得隨時出售本信託財產,並代委託人清償抵押借款。4.受託人依約出售後,委託人同意於移轉登記完畢予買方後30日內,騰空房屋、戶籍並搬遷完畢配合點交。」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足認被告豐立公司於本件信託期間有以買賣方式處分系爭房地之權限,且依上開約定事項所示,堪認原告已概括同意被告豐立公司出售系爭房地時,無需另行取得原告之同意,且原告需配合於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完畢後騰空遷讓系爭房地,則被告豐立公司將系爭房地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周三貴,自難認有何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情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1-19 07:47:11 | 顯示全部樓層
至原告雖稱:被告豐立公司未經原告同意即私自出售信託財產予被告周三貴,且將所得價金歸屬於被告豐立公司自己,其行為顯違背信託本旨云云,然查,被告豐立公司出售系爭房地本無須另得原告同意,已如前所認定,另出售系爭房地所得價金,除前述清償抵押借款之用途外,如有剩餘,僅係原告與被告豐立公司間依系爭信託契約約定,於信託關係消滅時結算所餘財產之問題,殊難以此論斷被告豐立公司出售系爭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周三貴之行為,屬違背信託本旨之舉。是以,原告主張依信託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48 , Processed in 0.02114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