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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婊子」、「畜生」、「濫貨」被罰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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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5 20:3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165 號民事判決


另就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部分即「郭新政根本是個婊子、畜生、濫貨和混帳王八蛋」,核屬被告主觀價值評斷之意見表達,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婊子」、「畜生」、「濫貨」等詞顯屬辱罵、貶抑他人之言論,而屬偏激不堪之負面文字,難認被告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堪認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應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至被告雖抗辯其僅係轉貼楊立陳述,不知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主觀上無侵害名譽權之故意過失等語,惟查,證人楊立固有證稱:郭新政根本是個婊子、畜生、濫貨和混帳王八蛋等文字是伊寫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2頁),然被告將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複製並貼上於系爭臉書粉絲團,本應明知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內容,且該言論縱原為楊立之個人主觀評論,然被告轉貼時未將之刪除,仍予以保留,應認該言論係屬被告之意見表達。又觀諸系爭貼文下方留言處,被告除張貼系爭言論外,亦有張貼其他留言以及回覆其他臉書用戶留言之行為(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第27頁),可見被告當係知悉其各留言之內容,始能與他人互動、往來,是被告抗辯不知有張貼如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主觀尚無故意過失等節,應無足採。又被告雖抗辯張貼如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係為澄清李新之死與被告與蕓賞公司無關等語,惟查,被告僅以「婊子」、「畜生」、「濫貨」和「混帳王八蛋」等用詞形容原告,並未具體指出與蕓賞公司與被告有何須澄清事項,實難認有何澄清之意,是被告此節抗辯,亦乏所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張貼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之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等語,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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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3-25 20:3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又原告雖請求被告於系爭臉書粉絲團張貼道歉啟事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張貼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僅係於系爭貼文眾多留言串之其中一則,而本件訟爭事件,既已循司法途徑解決,衡情一般大眾可經由閱覽法院公開判決結果而知悉事實經過,又原告因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內容所受損害,以前開金錢賠償,客觀上已足填補,是原告請求被告以附件所示方式刊登道歉啟事已逾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及必要之處分,亦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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