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0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2 14:4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行為人因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損害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
    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
    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
    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328 號民事裁判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03 , Processed in 0.01859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