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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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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與債務人的意見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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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1 15: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抗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及異議,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故本件抗告程序,不宜使相對人預先知悉該假扣押之聲請,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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