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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終止後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3 21:26
標題: 終止後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3 22:0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且上訴人所主張借名登記契約A終止後之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應自92年3月29日起算消滅時效,其遲至111年5月5日始對被上訴人提出次備位請求,已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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