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兒童權利公約及養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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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3 20:14
標題:
兒童權利公約及養子女之最佳利益
再按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規定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於判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衡量基準,應從該子女之利益角度觀察,兒童權利公約第12號一般性意見第2點指出,所有兒童表達意見得到認真對待的權利,是公約基本價值觀之一,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亦指明,基於我國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法院於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是否認可收養,除應考量收養人之適任性及出養之必要性外,尤需審酌收養有無符合
養子女之最佳利益
。所稱最佳利益,當須以收養前、後對於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為衡量,並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僅在符合未成年養子女之最佳利益下,始能准予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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