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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兩造不爭執事項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17 20:27
標題: 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17 20:3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268 號民事判決



兩造不爭執事項
(見本院卷第237至238頁、第243頁):
 ㈠原告於109年11月27日向被告提交系爭建議書。
 ㈡兩造於110年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提供服務(委託規格項目詳如系爭契約附件一報價單、附件二規格項目所示),服務費總價為1,480萬元(未稅),由被告依系爭契約第一章第2條之約定分6期撥付原告(參原證1)。
 ㈢依系爭契約第一章第2條第1項約定,第一期至第三期款之給付條件為:
  ⒈第一期款: 「於甲方(即被告)就彰濱BOT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申請作業,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乙方(即原告)完成報價單項次一之『設計管理標準作業機制及團隊分工及結構細化工作報告書』,且經甲方確認內容無誤後,甲方給付乙方服務費新台幣250萬元整(未稅)。」
  ⒉第二期款:「乙方完成本案報價單項次二之『施工管理資訊系統(PMIS)導入及建置服務』工作項目,經甲方上線測試符合規格,甲方給付乙方服務費新台幣300萬元整(未稅)。」
  ⒊第三期款:「乙方完成本案報價單項次二之『圖資倉儲管理平台導入及建置服務』工作項目後,經甲方上線測試符合規格,甲方給付乙方服務費新台幣200萬元整(未稅)。」
 ㈣原告於110年12月間提出PMIS系統予被告使用,被告於110年12月15日就該系統進行線上測試,被告人員王志峰並製作本院卷第29頁之會議記錄。
 ㈤原告於111年8月間提出圖資系統予被告使用。
 ㈥原告迄未依系爭契約第二章第2條第1條第2項、第3款、第5款約定,提供程式可編輯之原始檔或可用元件及使用手冊予被告,亦未依系爭契約第二章第5條約定辦理教育訓練。
 ㈦原告於112年6月26日委請黃雅玲律師發函催告被告於函到5日內給付第2期款300萬元(未稅)、第3期款200萬元(未稅),被告於111年6月28日收受該函文。
 ㈧兩造不爭執原證1至10、被證1之形式上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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