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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訴訟外自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5-3-2 14:33
標題: 訴訟外自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 14:37 編輯

再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自認為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之行為。至訴訟外所為承認之陳述,並非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之自認,充其量僅得做為證據斟酌之。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2年1月2日凌晨黃竣蔚當場詢問上訴人是否知悉其已婚時,表示知道,屬訴訟外自認,上訴人不得撤銷自認等語,並非可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0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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