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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買賣互易與受領給付之義務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6 天前
標題: 買賣互易與受領給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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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查被上訴人與參加人簽訂系爭合建契約,由被上訴人提供己有土地予參加人建築房屋,雙方約定按房地價值比例分配房地,被上訴人將部分土地依系爭補充協議第9條約定,移轉登記於參加人名下,建造完成之房屋則部分移轉於被上訴人,其性質為互易契約,既為原審所認定,則依民法第398條準用同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被上訴人依系爭合建契約、補充協議之約定,即負有受領依約所分配房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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