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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銷之對待請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前天 13:26
標題: 抵銷之對待請求
又債務人為抵銷,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債權之利息,次充原本,此觀民法第342條、第323條規定自明。究竟上訴人清償該貸款之原因及其金額,與抵充之順序,攸關上訴人可否以之為抵銷及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額頗切。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並嫌疏略。上訴人抵銷之對待請求與被上訴人主張為訴訟標的之請求有不可分之關係,抵銷之對待請求既尚待事實審法院調查審認,本案之給付即屬無可維持,自有將原判決全部予以廢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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