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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債務人提供擔保法院可為撤銷假處分裁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27 21:01
標題: 債務人提供擔保法院可為撤銷假處分裁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27 21: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再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6 條第1、2項規定甚明。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27 21:04
其中是否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應依個案情形判斷之。如依聲請假處分債權人所表明之請求及假處分原因,足認其聲請保全之最終目的,係在實現金錢債權者,則縱其以金錢債權之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保全債務人,並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假處分,仍非不得認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准該保全債務人聲請法院許其供適當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以平衡保障該保全債務人之權益。此時保全債務人所供之擔保,係備供彌補債權人因不執行假處分,而未能自金錢債權之債務人處,實現金錢債權時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1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係以抗告人間就系爭應有部分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有害及其債權,恐顏嫦娥移轉系爭應有部分,致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據,則相對人請求撤銷抗告人間之詐害債權行為,其目的應在回復金錢債權之債務人徐信淼之責任財產原狀,俾使相對人對徐信淼之借款債權獲得清償,堪認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雖以顏嫦娥為保全債務人,並以禁止顏嫦娥處分系爭應有部分之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標的,惟仍屬得以易為金錢之請求,而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許顏嫦娥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27 21:06
審酌:相對人因系爭假處分裁定撤銷所可能受之損害,為系爭應有部分無從回復登記為徐信淼所有時所致相對人之債權無從滿足之風險,而因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所主張之債權金額為311萬3,249元(見原法院卷第81頁),併參以相對人於聲請系爭假處分時,係主張系爭應有部分價值係以349萬元計算(計算式:6,980,000×1/2=3,490,000,見原法院卷第9、65頁),顏嫦娥對此亦未予爭執,已如前述,則相對人因本案假處分所得保全之請求金額自係以311萬3,249元之給付即可達其目的。至相對人主張其債權應由抗告人共同以系爭房地之全部而為擔保云云,尚無可取。爰認顏嫦娥以311萬3,249元為相對人擔保因本案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請求,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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