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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19 18:53
標題: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第 268 條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1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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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該第三人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此項積極事實負舉證
    之責。惟因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他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舉證困難,而他方抗辯該事實為真,如就該事實之存否較
    舉證方更為接近證據,有證據偏在情形,法院應妥適運用訴
    訟指揮權,使非負舉證責任者就該待證之特定事項負事案解
    明之協力義務(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為真實完全及
    具體之陳述,以供舉證方據以反駁,俾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
    憑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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