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曉諭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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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8-19 18:43
標題:
曉諭兩造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9 18:57 編輯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
按爭點效者,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
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
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
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
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判
斷之謂,質言之,就該重要爭點法院已為判斷者,始有爭點
效之適用,如該爭點非前案法院認為重要並予以判斷者,即
無適用餘地。原審雖以上訴人於另案即主張其與李承錦間共
同出資購買系爭房地成立合資契約,另案確定判決已就上訴
人購買系爭房地有無出資、雙方有無類似合夥之無名契約存
在,或係借名登記之重要爭點為判斷。惟核另案確定判決似
僅就上訴人有無分攤系爭房地價款、負擔裝潢及添購設備費
用之重要攻防加以判斷,進而認雙方就系爭房地不成立借名
登記關係,未將「雙方就系爭房地是否成立合資契約或類似
合夥之無名契約」列為重要爭點,
曉諭兩造
,判決理由亦未
就此為具體之判斷說明(見一審卷246 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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