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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無查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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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8-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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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無查詢的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1 20:42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6號
被上訴人主張因城雲龍前就系爭房地曾經不當設定抵押權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其配偶,後經另案判決塗銷該故抵押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回復登記為城雲龍所有,被上訴人與城雲龍間復有系爭停止執行之案件存在,上訴人自可於司法院公開網站上查詢問此等司法裁判,故可證上訴人買受系爭房地非屬善意云云(參原審卷第38頁背面)。然就民間不動產之買賣,除非不動產有經查封登記、預告登記或為訴訟繫屬登記等,否則買受人無法自公示之登記事項知曉出賣人與他人就該不動產存有爭執,買受人更無上網搜尋有關該不動產之過往司法案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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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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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1 20:24
是查,參以系爭房屋之地籍異動索引資料(參原審卷第15頁至第22頁),系爭房屋在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回登記所有權信託登記為城雲龍名下後時,系爭房地並無任何查封登記、預告登記、訴訟繫屬登記等,則上訴人見此等登記情形,應無法知悉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城雲龍與委託人即被上訴人間是否就系爭房地及該信託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上訴人並無義務亦無從查詢系爭房地是否曾經何等司法判決,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應可自行查詢另案司法判決及停止執行裁定,並知悉城雲龍與被上訴人間之爭執情形,故認上訴人非善意買受人部分,即屬無據,委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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