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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效催告及無效催告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7 21:17
標題: 有效催告及無效催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7 21:1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前於108 年12月6 日,委由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繳
    納所積欠房租,並於108 年12月24日,委由律師發函予被告
    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惟均遭退件一節,有原告提出之立暘法
    律事務所108 年12月6 日函暨信封封面影本、108 年12月20
    日函暨信封封面影本為憑(見北院卷第41至43頁、第45至47
    頁),自難認原告於108 年12月6 、20日各向被告催告及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為合法。


再原告於109 年2 月14日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訴訟,其起訴
    狀即已載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房租,若被告不繳納房租則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旨,並於109 年4 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
    告戶籍地址,而於109 年4 月24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自堪認
    原告已以起訴狀向被告催告繳納房租,且於經過1 個月之相
    當期限後,被告仍迄未繳納所積欠房租予原告,是依前開說
    明,本件經扣除押租金26,000元後,被告積欠租金已達2 個
    月以上,經原告催告後1 月內仍未給付,系爭租賃契約自應
    於109 年5 月24日合法終止,是系爭租賃契約既經合法終止
    ,原租賃關係業已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55 條前段、第
    767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
    告,甚為顯然。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7 21:18
另按系爭租賃契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乙方(按即被告,
    下同)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者,自租約終止或
    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租金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有系爭租賃契約1 份在卷可參(見北院卷第27頁)。經
    查,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12月20日已合法終止系爭租賃契約
    ,遂請求被告依上開約定給付違約金26,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云
    云。然原告於108 年12月6 日、108 年12月20日所寄發之信
    函均遭退件,尚難認已合法向被告催告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
    ,均如前述,則依系爭租賃契約前開約定,須經原告合法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且被告不交還房屋,被告始應支付按租金
    2 倍計算之違約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與前開約定要件
    不符,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3 21:4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42 號民事判決

足認上開借款應屬無確定期限之債。而另案第一審判決日期為106年5月24日,有該案判決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是以原告主張其於106年3月間曾當面向被告催告返還借款一情,縱認屬實,亦屬到期前所為之催告,自不生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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