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有效催告及無效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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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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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 21:17
標題:
有效催告及無效催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7 21:1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63 號民事判決
又
原告雖主張前於108 年12月6 日,委由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繳
納所積欠房租,並於108 年12月24日,委由律師發函予被告
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惟均遭退件一節,有原告提出之立暘法
律事務所108 年12月6 日函暨信封封面影本、108 年12月20
日函暨信封封面影本為憑(見北院卷第41至43頁、第45至47
頁),自難認原告於108 年12月6 、20日各向被告催告及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為合法。
再原告於109 年2 月14日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訴訟,其起訴
狀即已載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房租,若被告不繳納房租則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旨,並於109 年4 月14日寄存送達於被
告戶籍地址,而於109 年4 月24日生合法送達效力,自堪認
原告已以起訴狀向被告催告繳納房租,且於經過1 個月之相
當期限後,被告仍迄未繳納所積欠房租予原告,是依前開說
明,本件經扣除押租金26,000元後,被告積欠租金已達2 個
月以上,經原告催告後1 月內仍未給付,系爭租賃契約自應
於109 年5 月24日合法終止,是系爭租賃契約既經合法終止
,原租賃關係業已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55 條前段、第
767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
告,甚為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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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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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 21:18
另按系爭租賃契約第6 條第2 項約定:「乙方(按即被告,
下同)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者,自租約終止或
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租金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有系爭租賃契約1 份在卷可參(見北院卷第27頁)。經
查,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12月20日已合法終止系爭租賃契約
,遂請求被告依上開約定給付違約金26,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云
云。然原告於108 年12月6 日、108 年12月20日所寄發之信
函均遭退件,尚難認已合法向被告催告及終止系爭租賃契約
,均如前述,則依系爭租賃契約前開約定,須經原告合法終
止系爭租賃契約,且被告不交還房屋,被告始應支付按租金
2 倍計算之違約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與前開約定要件
不符,原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3 21:4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42 號民事判決
足認上開借款應屬無確定期限之債。而另案第一審判決日期為106年5月24日,有該案判決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5至88頁),是以原告主張其於106年3月間曾當面向被告催告返還借款一情,縱認屬實,亦屬到期前所為之催告,自不生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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