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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禍鑑定刑庭送覆議更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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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3 21:27
標題:
車禍鑑定刑庭送覆議更改意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3 21:28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系爭車禍前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兩造警詢及偵查之陳述、現場監視器錄影
資料等鑑定結果,固認被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
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下稱初次鑑定)
。惟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送請覆議,除依上開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兩造警詢及偵查之陳述、現場監視器
錄影資料等之外,復參酌兩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之陳述,綜合研判,覆議結果改認:上訴人駕駛自用小客
車,占用車道違規停車影響行車,且駕駛人下車後逕於禁
止穿越路段往左穿越道路,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
原因;被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等語,有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函送覆議字第0000000 案覆議意見
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6-38 頁)。是覆議之鑑定結果
,除已斟酌初次鑑定未能斟酌之兩造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庭之陳述外,復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當庭勘驗
系爭車禍現場附近之大樓監視器影像光碟之上開勘驗結果
,較為符合,自堪採擇;初次鑑定結果,則為本院所不採
。上訴人辯稱應請第三公證單位再為鑑定云云,洵無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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