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不動產附買回(實為借款)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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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15 15:35
標題:
不動產附買回(實為借款)之案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15 15:3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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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系爭5093建號建物於
107 年5 月28日以塗銷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緯華公司所
有;系爭5094建號建物於107 年8 月14日以塗銷信託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緯華公司所有。系爭土地及系爭5093建號建物
於107 年6 月7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
1691號辦理查封登記;系爭5094建號建物於107 年8 月20日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208 號辦理假扣押
登記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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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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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5:45
惟按,除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
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
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第1 項第2 款定
有明文。是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
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
之新登記,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
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367 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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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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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5:46
依系爭委任契約第2 條第3 項第1 、2 款:緯華公司、丁章
鈞應將系爭5093、5094建號建物信託登記予東亞公司;並於
建物信託登記後2 個月內,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東亞公司
之約定,以及同條第4 項第2 款:原告不同意展延買回期限
時,東亞公司應按原告書面指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
,並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給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之約定(見本
院卷一第81至83頁)。可知,緯華公司、丁章鈞負有將系爭
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東亞公司之義務,而東亞公司於原告不同
意延展買回期限時,即負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給原告或原告
指定之人之義務。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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