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租約中的提前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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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26 23:38
標題:
租約中的提前終止權
[size=15.1581px]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6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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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上開LINE對話紀錄內容,僅可知吳晨霏於105 年12月5
日,傳送載有「租期為5 年」之訊息予蔡鳳凱,嗣蔡鳳凱於
同年月12日,亦傳送載有「租期5 年,106/3/1 ~111/2/28
」之訊息予吳晨霏,而為定期租賃之約定,然無從據以推認
兩造係約定不得期前終止租約。參以證人蔡鳳凱證述:系爭
租約簽訂時,兩造均在場。因雙方均有可能解約,故系爭租
約第8 條第2 項有讓雙方提前解約之條款,一般坊間契約均
會有此約定,且本件有特別用反黑字體提示雙方;簽約前亦
有跟兩造解釋過此條款。當時會說租期5 年,是說要租5 年
,然兩造並未約定在租賃期間不能提前解約,如有,即無可
能在租約中有提前解約之約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13 至414
頁),核與系爭租約之記載相符,益徵兩造雖約定租賃期間
為5 年,然確已在系爭租約中明定得期前終止,原告並無保
證不期前終止之情事至灼。被告泛謂蔡鳳凱所述不實云云,
要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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