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遺產分割: 民法第1164條以及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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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4 11:07
標題:
遺產分割: 民法第1164條以及但書
經查,原告主張系 爭房地為借名登記被告吳國揚名下,屬被繼承人吳劉之遺 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前段規定訴請分割云云,為 被告吳國揚否認,然系爭房地迄今仍登記於被告吳國揚名下 ,為兩造不爭之事實,並有被告吳國揚所提出系爭房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則縱使系爭房地如原告所稱為借名登記被告 吳國揚名下(假設語氣),但既未回復至被繼承人名下,更 無從辦理繼承登記,依前揭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系爭 房地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時並無從為遺產分割之處分行為, 屬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但書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 形,故原告就系爭房地訴請分割遺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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