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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定期契約如何解套?終止?調租?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8 09:46
標題: 不定期契約如何解套?終止?調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本件108-1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於103 年1 月雖遭調降,惟    依上開鑑定報告及10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系爭土地公告地    價等資料,應可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格自98年1 月1 日起迄    今確有上升情形。雖被告主張原告於97年簽訂租賃契約時,    係考量系爭土地漲跌、發展及建築等情,同意降低租金等語    ,為原告否認,被告就此未提出證據證明,難認為實在。則    兩造於97年間簽訂之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因原告仍繼續收    取租金而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乃依民法第451 條規定視為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系爭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1 條規定更    新後,僅發生期限變更之效果,其餘如租金及其他條件等內    容並未隨同變更,系爭土地於98年1 月1 日至103 年5 月8    日起訴時價值增加之情形,自非兩造於98年間以不定期限繼    續租賃契約時所得預見,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價值增加非兩造    訂約當時所得預料,堪信屬實,其依民法第422 條規定訴請    調整租金,為有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8 10:04
住宅非營業租賃的話,民法的特別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其他的話,我覺得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第3項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就好了。

賣掉用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及民法§425 Ⅱ來解決,未必是好方法,因為賣方有點交不動產買賣標的給買方之義務,理論上在簽私契前就要先把人趕走,不然可能會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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