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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880條和145條,五年期限可實行M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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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10 21:26
標題:
民法880條和145條,五年期限可實行M權
TC 106重訴137
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 其抵押物取償;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抵 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45條第1項、第880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 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145條第1項所明定 ,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 ,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 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 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該條所稱實行抵押權,於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之場合,係指抵押權人依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或於他債權 人對於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聲明參與分配而言(最高 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該5年 期間,係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 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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