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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法院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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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7 19:27
標題:
民事法院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意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7 19: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至原告雖請求傳訊證人曾貴爵、章孝虎、林文將3 人作證, 欲證明上3 人並未參與系爭土地買賣之仲介,亦未獲取賣方 仲介報酬各450 萬元,以彈劾被告及證人陳樂綺證述之真實 性云云;惟參酌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本件 應先由原告負責舉證兩造間有達成賣方仲介報酬分配之協議 ,而原告既未能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所辯由其、 陳樂綺、曾貴爵、章孝虎、林文將等5 人分配賣方仲介報酬 之事實,即便舉證不足,仍應駁回於告之請求。況依卷內相 關事證,已足釐清本件爭點,是此部分
證據調查
聲請,即無 調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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