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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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7 07:41
標題:
「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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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告就本件保險金理賠爭議,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下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聲請評議,並由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作成不予理賠之決定(下稱系爭評議事件)。被告辯稱 系爭火災事故係因「輪軸轉動鎖死」、「剎車系統故障」所 致,無非係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下稱系爭評議書) ,以及其於系爭評議事件中委請晉揚保險公證有限公司(下 稱晉揚公司)鑑定所製作之公證報告(下稱系爭公證報告) 為據,然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系爭評議事件卷宗後,認系爭 評議書、系爭公證報告據以作成決定之理由,存在下列疑義 ,而無採可採,析述如下:
系爭曳引車雖另存在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 磨損」、「磨穿氣室」之特徵,系爭評議書並以此認定「審 酌輪胎之『嚴重磨損』具有『胎面局部嚴重磨損偏向車身右 側、磨穿氣室』之特徵,屬於『第二軸轉動鎖死、輪胎固定 部位接觸地面、長時間摩擦地面』所造成」云云,惟果系爭 評議書之前開推論為真,系爭曳引車由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 之路面,必當因「輪軸轉動鎖死」輪胎持續摩擦道路而留下 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然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前系爭曳引 車所行駛之路面,並無證據顯示存在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 跡,有系爭評議書「據前項鑑定研判,○○○-W7號營業大 貨曳引車由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車道行駛至路肩的過程, 路面一定會留下輪胎磨痕與鋼圈刮擦痕跡,惟此項跡證在本 案理賠調查過程並未呈現」之記載可據(見本院卷一第54頁 ),而證人即系爭曳引車駕駛人鄭諺鴻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 證稱:在現場停下來後,並無輪胎磨擦痕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06 頁背面),是原告主張系爭曳引車是逐漸減速往路肩 停靠,於停靠過程中並無輪胎摩擦痕跡等情,尚非不可採信 。系爭火災事故既然欠缺路面上輪胎摩擦痕之重要證據,而 裕益公司課長吳志強於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檢查系爭曳引車 後,發現第二輪軸並無「輪軸轉動鎖死」之故障瑕疵,據證 人吳志強於審理時證稱:本件火燒車除了檢查來令片,也有 檢查輪軸,因為輪軸如果是咬死也會過熱,檢查的結果認定 輪軸沒有咬死的狀況,錄影時有轉動輪軸;因為輪軸轉動是 靠潤滑油,火燒只會導致潤滑油被燒盡而沒有辦法轉動,並 不會因為火燒車緣故致原本無法轉動的輪軸變成可以轉動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至第113 頁背面),則系爭評議書 單純依駕駛座後輪胎外皮「輪胎胎面局部嚴重磨損」、「磨 穿氣室」之特徵,
即遽推論系爭曳引車存在「第二軸轉動鎖 死」之機械故障,自嫌速斷。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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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 20:51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又原審復認定信義路房地於99年12月2日登記所有權人為蘇志英、蘇許素琴、郭竹君,應有部分各3分之1,登記原因均為買賣,該房地係蘇志英出資購買,蘇許素琴、郭竹君均未出資,蘇許素琴名下之應有部分3分之1係蘇志英借名登記,登記在郭竹君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非蘇志英借名登記。果爾,蘇志英出資購買信義路房地,將應有部分3分之1各登記予蘇許素琴、郭竹君之情境似無不同。乃先謂蘇許素琴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係蘇志英借名登記,繼謂郭竹君名下應有部分3分之1非蘇志英借名登記,先後論列不一,復未敘明所以為相反認定所憑之證據及詳細之理由,逕為判決,
自嫌速斷而難昭折服
。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4-1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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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次查,廖崇伯等人於原審主張:潘勝峰取得系爭共有土地成本偏低,其轉售該土地予第三人價格亦偏低等語;潘勝峰則辯稱:黃慶家係因系爭共有土地上有祖厝,為避免遭拆屋還地而向伊買地,陳宏洲則係為整合開發而要買到整塊地產權,兩個買方均有特殊需求,其購買價格與當時的成交價行情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10至411頁),究竟實情如何?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認,逕以潘勝峰之轉售價格作為系爭共有土地當時之客觀交易價值,遽行判決,自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均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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