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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C對D的移轉請求權不能對抗有效受移轉的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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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2 22:33
標題:
C對D的移轉請求權不能對抗有效受移轉的N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 22: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民法第87條第1 項本文固定有明文,惟若第三人主張表 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 之責(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參照)。次按不 動產移轉登記,僅於該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無效原因,或 有得撤銷原因並經合法撤銷之情形,始後予以塗銷。就不動 產存在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而遭他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不法侵害者,雖因其債權無法實現之結果,致未能進 一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身,依民法第213 條規定,債權人 僅得請求侵權行為時以金錢賠償回復其損害。倘其債務人就 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而該移轉登記並無無效或得 撤銷之原因時,殊無允許債權人以債權被侵害為由,請求塗 銷該移轉登記之餘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 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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