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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是債權請求,不影響名目所有權人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1-2 21:55
標題: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是債權請求,不影響名目所有權人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 22: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


再蔡宜修依系爭同意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固得向楊美玲      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惟僅屬債權契約關係,其      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楊美玲既登記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其將系爭土地處分移轉登記予何萬福,自屬有權處分,      殊不因買受人何萬福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蔡宜修主張何      萬福受讓系爭土地時非善意第三人,楊美玲所為仍屬無權      處分、不當得利云云,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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