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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永慶包銷南山路的房地後解約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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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8-20 23:50
標題:
永慶包銷南山路的房地後解約要求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當初採包 銷,就是指廣告費我們支出,簽立買賣之後我們再跟億欣公 司請傭請款,大約百分之五左右,包銷簽立之後,會在三個 月內啟動銷售的動作,但這個案子拖了很久的時間,我們才 跟億欣公司表示無法做,廣告費用花了仟多萬。」等語( 本院卷(二)第132頁、第163頁),足認系爭委託合約係採包銷 制度,由原告自行負擔廣告、銷售等費用,於實際售出房地 時,始得向被告億欣公司請求按銷售實際委託底價5.5%計 算之服務報酬。而本件系爭建案未開始銷售,原告並無實際 售出房地,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已支出之代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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