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拆除wb也是一種處分,要全體同意 [打印本頁]

作者: 劉行    時間: 2017-3-27 10:15
標題: 拆除wb也是一種處分,要全體同意
裁判字號:
86 年度台上 字第 400 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如房屋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其拆除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苟系爭房屋係古乞食等人於日據時期所分別建造,分別屬古乞食等人所有,則古乞食等人死亡時,為其遺產,由其全體繼承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系爭房屋之拆除自應得古乞食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為之。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