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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共有的一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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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7-7 20:36
標題:
共有的一般問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7-7 20:45 編輯
又大樓頂樓平臺為建築物
之主要結構,係供作逃生避難之用,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
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
戶共同使用,自係大樓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縱未經登
記,仍不失其共有之性質(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
、84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逕就應屬共有部分
之共有物全部或一部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收益,縱其他共有
人前未曾提出異議或訴請排除,或因其法律知識不足,或因
鄰居情誼關係而隱忍未發等等,原因不一而足,如占有之共
有人未能舉證證明確為有權占有,自難僅因其他公有人單純
之沈默,即認已為默示同意而成立協議
綜上所述,原告紅寶石管委會依公寓條例第9 條第2 項、第
4 項,及原告林作彰依民法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
82 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擴建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A 、B 、C 、D 部分之增建物拆除,並將此部分占用之系
爭頂樓平臺返還全體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
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
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tpe 105訴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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