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土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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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4-22 14:15
標題:
土地管轄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訂有明文。次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所謂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
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
98年台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2、本件被告帝龍實業有限公司雖設址於桃園市龜山區,惟本
件乃因被告無權占用由原告承租坐落於新北市新莊區之土
地所生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
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是以鈞院就本件得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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